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违法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下面通过2个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信教群众依法依规参加宗教活动。
案情简介1:近日,A区依法查处一起多人在非宗教活动场所内非法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汪某某未经审批,擅自在一厂区办公楼内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并有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为。执法部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及案件情节,对汪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教育:违法宗教活动形式多样,其往往利用部分群众的善良,以宗教为名鼓动其奉献时间和金钱,不仅损害群众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违法宗教活动甚至可能成为滋生邪教的载体,成为影响宗教事务治理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不利因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或参与违法宗教活动。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或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地点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广大群众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辨别能力,坚决杜绝参与非法宗教活动。
案情简介2:某地网格员巡查发现,某小区居民楼一住户内有多人聚集,疑似开展非法宗教活动,遂将有关情况迅速上报流转至属地宗教工作部门。经宗教工作部门现场检查,发现屋内聚集了10多人,宗教教职人员尕某手持经书向其他人员讲经说法。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结合本案,尕某是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主持开展宗教活动,但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或者宗教工作部门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而且应该按照教义教规进行,故其在居民楼内主持开展宗教活动属非法宗教活动。
警示教育: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开展集体宗教活动,对场地、组织者、内容等均有要求,即使是合法宗教教职人员,也并不代表可以随地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仍需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