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
来源: 行政审批科 日期:2025-09-19 【字号: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来到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参与我们今天的互动交流,今天交流的主题是解读《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在今天的节目中,我们为大家邀请到了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四级调研员连加民同志。连处长,您好!

  连加民: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参与今天的在线访谈。

  主持人:请首先请连处长介绍一下制定《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的背景。

  连加民:2021年《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实施以来,对于依法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乱象仍然存在,有的在网上自我炒作、挑拨是非、制造对立,有的在网上利用宗教身份博取眼球、吸引流量,有的在网上违法违规讲经讲道,或者开展募捐等等。这些行为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宗教界形象,对此,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社会有关方面呼吁,要求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

  制定《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是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和谐稳定、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有利于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良好秩序。2017年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对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网络行为都提出了要求。为此,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明确相关要求,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自觉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实施网络行为。

  主持人:请介绍一下《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的制定过程。

  连加民:国家宗教事务局认真梳理研究相关法规规章,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听取宗教界人士和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稿形成后,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地方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根据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建议,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规范性文件《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

  主持人:请您对《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简单介绍。

  连加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共18条,对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行为规范》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从事宗教教育培训,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进行。明确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自我炒作,支持、参与境外宗教渗透活动,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宣扬异端邪教、附佛外道,借教敛财等。

  主持人:《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连加民: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了《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

  网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对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有哪些原则要求?

  连加民: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网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对宗教教职人员培养良好网络习惯有什么要求?

  连加民:宗教教职人员应当自觉抵制不良网络文化,不得自我炒作,借宗教话题和内容博取眼球、吸引流量。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不得挑拨是非、制造对立、造谣传谣、诬告陷害、攻击诽谤等,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和睦相处,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

  主持人:根据《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从事哪些网络行为?

  连加民:宗教教职人员不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实施网络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注册、使用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类网络公众账号,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供核验。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从事宗教教育培训,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进行。

  主持人:《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对宗教教职人员不得从事网络行为方面有哪些规定?

  连加民: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自我炒作,与境外势力勾连,支持、参与境外宗教渗透活动,展示、穿戴、销售宗教极端服饰,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宣扬异端邪教、附佛外道,或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网络直播、短视频、在线会议、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传教,借教敛财,经销、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传教,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主持人:那么,如果教职人员违反了这份规范,会怎么处理呢?

  连加民: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的宗教教职人员是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主持人:好的,感谢连处长今天为我们解读《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今天的节目到此结束,我们下期节目见。

  连加民:感谢大家对宗教工作的关心支持,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