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规”在线访谈
来源: 宗教科 日期:2025-06-04 【字号:

   

图为访谈现场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来到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参与我们今天的互动交流,今天交流的主题是“宗教政策法规”在线访谈。在今天的节目中,我们为大家邀请到了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忠海同志。黄副局长您好!

  黄忠海: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在线交流。

  主持人:黄副局长您好,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市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基本情况,好吗?

  黄忠海:龙岩市现有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四大宗教,全市有379处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十多万信教群众。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对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加强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是新形势下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们全市宗教工作部门坚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结合宗教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取得较好成效。一是强化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治意识;二是提高了宗教工作干部的政策法规水平;三是扩大了宗教政策法规的社会知晓度,对做好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主持人:听了以上有关宗教法规的介绍,那请问咱们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有哪些法律上的保障?

  黄忠海:除宪法外,在我国的许多法律中,都有关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都分别规定了: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本居住地区居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

  主持人:宗教活动场所类型有哪些?

  黄忠海: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主持人:什么是宗教教职人员?

  黄忠海: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网  友: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黄忠海: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

  (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

  (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

  (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是网友提问环节,请广大网友们积极提问。

  网  友(李毅龙):黄副局长,您好,我想问一下,国务院颁布了哪些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法规?

  黄忠海:国务院颁布的现行的宗教事务方面行政法规有2部:(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4号发布。

  网  友(范之恒):黄副局长,您好,我想问《宗教事务条例》的宗旨是什么?

  黄忠海:《宗教事务条例》的宗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

  网  友(赵坤):您好,我想问《宗教事务条例》包含了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黄忠海:《宗教事务条例》共 9章 77条,包含总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

  网友(陈志民):您好,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直接涉及宗教问题的条款有哪些?

  黄忠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网  友(吴添):请问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黄忠海:(1)尊重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2)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3)各宗教一律平等。(4)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5)国家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6)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7)无神论者和有神论者要相互尊重。

  网  友(张帆):个人是否可以建宗教活动场所?

  黄忠海:《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为了保证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真正是符合信教公民需要的,防止盲目的乱建、滥建;二是保证宗教活动场所真正是为信教公民服务的,防止某些组织和个人假借建宗教活动场所名义谋取利益。

  网  友(贺林峰):请问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是哪里?

  黄忠海:《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黄副局长做客我们的“在线访谈”节目,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黄忠海:谢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