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 民间信仰科 日期:2024-12-10 【字号:

  主持人:大家上午好!欢迎来到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参与我们今天的互动交流,今天交流的主题是解读《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在今天的节目中,我们为大家邀请到了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四级调研员连加民同志。连处长您好!

  连加民: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在线交流。

  主持人:首先,请连处长为大家介绍一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

  连加民:好的。2021年2月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公布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二条,完善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主持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连加民:《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宗教教职人员的定义是什么?

  连加民:《办法》第二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指的是“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此条就是明确没有依法取得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而从事宗教事务活动的人员均为假冒教职人员。

  主持人:宗教教职人员需要哪方面的素养?

  连加民:一方面要有基本的政治素养。《办法》贯彻《宗教事务条例》第四、五条的内容,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政治素养提出了要求,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有必要的自身素养:《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必要的自身素养提出了明确要求:“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注重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文化、道德素养,研究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并融入讲经讲道中,为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发挥作用。”

  主持人:宗教教职人员享受有哪些权利?

  连加民:宗教教职人员享有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对宗教团体、院校、场所侵害合法权益向宗教管理部门申诉的权利;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权利。

  主持人:宗教教职人员应有哪些行为规范?

  连加民:宗教教职人员应有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应当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宗教团体规章制度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区分个人财产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损毁或者擅自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出境开展宗教交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担任负责人或者从事财务相关工作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主持人:宗教教职人员如何认定?

  连加民:普通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程序《办法》明确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要取得合法资格的程序为两道。第一道是取得我国合法登记的宗教团体的资格认定。第二道是在宗教事务部门成功备案。对于藏传佛教和天主教由于其传承的特殊性,《办法》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主持人:教职人员资格证明是什么?

  连加民:《办法》首次明确教职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为“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同时《办法》明确该证明的印制单位为全国性的宗教团体,必须载入的防伪信息为教职人员的备案号和有效期等内容。同时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对于备案号的编辑,《办法》也予以了明确,即“采用十二位数字编码,依次由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一位教别号和五位流水号组成。”

  主持人: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机构是哪些?

  连加民:《办法》规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机构有两个层面。一是民间层面,主要是宗教团体以及宗教院校与宗教活动场所;二是政府层面,即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主持人:它们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连加民:宗教团体的职责主要是教育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规范管理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管理;健全教职人员相关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管理监督教职人员;依法依规处罚教职人员。对于没有成立相应级别宗教团体的地区,其职能由上一级行政区域的对应宗教团体负责执行其职能。宗教院校的职责主要是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的职责主要是做好本场所接收宗教教职人员的把关核查。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进行备案;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 同时强调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化管理。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连处长做客我们的“在线访谈”节目,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连加民:谢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