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审批办理实施主体、办事服务类型、办件类型、设定依据、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申请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年检、变更、延续要求、结果送达、是否开通预约服务、注意事项、联系信息、诉求渠道。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的办理。
2 实施主体
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3 办事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4 办件类型
承诺件。
5 设定依据
5.1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5.2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章 第十条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由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审批条件或标准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章 第八条 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1 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
7.2 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7.3 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7.4 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7.5 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8 办理方式
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科受理。
9 办理流程
科室受理——科室审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
10 申报材料
10.1 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传承、历史和宗旨,拟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地点、教育培训计划。
10.2 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
10.3 教育培训大纲、课程设置情况和所用教材、讲义等。
10.4 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10.5 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10.6 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有关规章制度。
以上材料均是必要材料,有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单位公章。
11 办理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
12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3 办结结果和年检、变更、延续要求
13.1批文:行政许可决定书。
13.2不需年检。变更需办理审批手续。
14 结果获取方式
申请对象自取、邮递办理结果。
15 是否开通预约服务
是。
16 注意事项
无。
17联系信息
17.1 业务咨询电话:0597-2990662、0597-2178189。
17.2 局综合科投诉电话:0597-2321298、市效能办投诉电话:0597-2324110。
17.3 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址:http://lysmzzjj.longyan.gov.cn。
17.4 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科地址:龙岩市行政办公中心东北附楼426-1办公室。
18 诉求渠道
18.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8.2 申请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18.3 申请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8.4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