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扩建、异地重建的初审办理实施主体、办事服务类型、办件类型、设定依据、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申请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年检、变更、延续要求、结果送达、是否开通预约服务、注意事项、联系信息、诉求渠道。
本标准适用于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扩建、异地重建的初审办理。
2 实施主体
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3 办事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4 办件类型
上报件。
5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审批条件或标准
7.1 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7.2 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7.3 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7.4 有必要的资金。
7.5 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7.6 该事项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8 办理方式
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科受理。
9 办理流程
科室受理——科室审查——现场勘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
10 申报材料
10.1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原件3份)
10.2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原件3份)
10.3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10.4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10.5 必要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0.6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以上材料均是必要材料,有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单位公章。
11 办理时限
法定30个工作日。
12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3 办结结果和年检、变更、延续要求
13.1 批文:审核意见。
13.2 无需年检。变更、延续需办理审批手续。
14 结果获取方式
申请对象自取、邮递办理结果。
15 是否开通预约服务
是。
16 注意事项
无。
17联系信息
17.1 业务咨询电话:0597-2990662、0597-2178189。
17.2 局综合科投诉电话:0597-2321298、市效能办投诉电话:0597-2324110。
17.3 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址:http://lysmzzjj.longyan.gov.cn。
17.4 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科地址:龙岩市行政办公中心东北附楼426-1办公室。
18 诉求渠道
18.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8.2 申请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18.3 申请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8.4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