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办理实施主体、办事服务类型、办件类型、设定依据、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申请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年检、变更、延续要求、结果送达、是否开通预约服务、注意事项、联系信息、诉求渠道。
2 实施主体
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3 办事服务类型
行政确认。
4 办件类型
承诺件。
5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审批条件或标准
7.1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①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②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③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7.2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7.3 该事项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8 办理方式
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科受理。
9 办理流程
科室受理——科室决定。
10 申报材料
10.1 (一)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0.1.1 申请表格。(原件3份。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格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格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格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10.1.2 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如系收养的须递交合法收养证明)。(复印件3份)
10.1.3 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复印件3份)
10.1.4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如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复印件3份)
以上材料均是必要材料,有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单位公章。
10.2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0.2.1 申请表格。(原件3份、本人签署)
10.2.2 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
10.2.3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如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复印件3份)
以上材料均是必要材料,有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单位公章。
11 办理时限
承诺即办。
法定20个工作日。
12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3 办结结果和年检、变更、延续要求
13.1 审批表。
13.2 无需年检。变更需办理审批手续。
14 结果获取方式
申请对象自取、邮递办理结果。
15 是否开通预约服务
是。
16 注意事项
无。
17联系信息
17.1 业务咨询电话:0597-2990662、0597-2178189。
17.2 局综合科投诉电话:0597-2321298、市效能办投诉电话:0597-2324110。
17.3 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址:http://lysmzzjj.longyan.gov.cn。
17.4 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科地址:龙岩市行政办公中心东北附楼426-1办公室。
18 诉求渠道
18.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8.2 申请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18.3 申请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8.4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